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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辦繼承之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

  • 按土地法第73條之1第1項規定:「土地或建築改良物,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,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,應即公告繼承人於3個月內聲請登記;逾期仍未聲請者,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。……」。
  • 自113年4月1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公告未辦繼承不動產,請儘速辦理繼承登記,逾期將列冊管理,辦理請洽基隆市地政事務所(電話:02-24324001)。
  • 發布日期:2024/04/08
  • 發布單位:暖暖區公所民政課
  • 最後更新時間: 2024/04/08
  • 點閱次數:9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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