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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隆市後備指揮部111年度後備軍人屆滿服役限齡除役法令宣導

一、依「兵役法第3條、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5條及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5條」等規定,各階除役年齡如后:

    (一)二級上將:70歲(民國40年出生)。

    (二)中將:65歲。(民國45年出生)

    (三)少將:60歲。(民國50年出生)

    (四)校級軍官及士官長:58歲。(民國52年出生)

    (五)尉級軍官及上、中、下士:50歲。(民國60年出生)

    (六)志願役士兵:45歲。(民國65年出生)

    (七)義務役士兵及補充兵:36歲。(民國74年出生)

    二、依「兵役法第3條、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2、13條及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42條」等規定,除役年齡自其出生之日起,算至足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,按出生年次公告除役,不另發予除役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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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發布日期:2021/11/01
  • 發布單位:暖暖區公所綜合行政課
  • 最後更新時間: 2023/07/31
  • 點閱次數:38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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